(2O12)深宝法刑初字第1637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O12)深宝法刑初字第163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羁押,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罗某、黄某军持西瓜刀来到西乡华X商场三楼财务室,对被害人胡某桂持刀威胁、捆绑、封嘴,抢劫保险柜内的人民币685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罗某承认控罪,无实质性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罗某伙同罪犯黄某军(已判刑),经密谋后,决定对西乡街道华X百货商场实施抢劫,之后二人对该商场进行踩点并准备了西瓜刀、胶纸、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2007年12月13日凌晨零时许,黄某军、罗某租用老乡高某起的一部车牌为粤BTU322的面包车,来到华X百货楼下后,二人便持西瓜刀等上楼。见该商场三楼财务室只有被害人胡某桂一人时,二人即冲入财务室,采用持刀威胁、捆绑、封嘴等暴力手段控制胡某桂,把财务室保险柜内的人民币68500元抢取后便逃离现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至2008年6月20日,黄某军从广州乘坐火车前往湖南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10月13日,罗某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10月17日被移交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涉案赃款已被挥霍,未被缴获。
上述犯罪事实属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表胡某桂、胡某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同案犯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方式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张建群
人民陪审员 何秋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飞
书 记 员 陈蕾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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