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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58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58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8月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返回其暂住地,当车行至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

另查,在民警的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的父亲及其另二名男子上前试图冲抢被查扣的摩托车,并且期间拉扯执勤民警的警服,造成执勤民警脖子轻微擦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 锐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王丹霞(兼)

书 记 员 陈 思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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