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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83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8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敏,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3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敏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敏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银丰工业园1栋X号,从窗户进入被害人袁某月的住处,盗得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0元)后逃离现场。
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敏在宝安区沙井东环工业区中信物流楼X房,盗得被害人卢某梦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因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后销赃卖得人民币1500元。
2011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敏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湾夏工业园B栋宿舍楼,采用撬门入室,盗窃X号房间被害人程某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0元),盗得被害人易某为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销赃获利人民币1700元。
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强荣东工业区宿舍3栋X号房间,盗得被害人冯某光现金300元、手表两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敏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强荣东工业区3栋,撬门进入X房,盗得被害人方某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敏的供述,被害人袁某月、卢某梦、程某、易某为、冯某光、方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涉案赃物照片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陈某敏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为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友媚(兼)
书 记 员 张 雪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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