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军,男。被告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羁押,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赖某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军从东莞市长X综合市场低价购进一批盗版光碟,而后在宝安区松岗街道蚌X村蚌X市场摆地摊贩卖,从中牟利。2011年12月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巡逻发现被告人赖某军又在此处贩卖盗版光碟,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归案,并当场查获光碟644张。经鉴定,涉案光碟644张均是盗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赖某军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据、光碟照片、身份信息;3.鉴定结论:音像制品鉴定书;4.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军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巡逻至松岗街道蚌X市场时,发现被告人赖某军正在贩卖盗版光碟,当场查扣盗版光碟644张。经鉴定,查获的644张光碟均为盗版光碟。另查,涉案光碟系被告人以每张3元从东莞市长X综合市场购入,再以每张5元的价格售出。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宝安区音像制品委员会收据、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军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光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因涉案光碟尚未售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本院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所缴获的侵权光碟,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占举
审 判 员 叶建涛
人民陪审员 伏建祖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麦迪淇(兼)
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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