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O12)深宝法刑初字第65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O12)深宝法刑初字第65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田,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O1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田自2011年10月起在宝安区观澜街道一带贩卖毒品,2011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群众邓某强致电被告人唐某田称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新田村委路口交易,被告人唐某田携带毒品行至该处与邓某强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唐某田身上缴获毒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共重0.3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唐某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毒品、手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尿检报告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田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34克,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欣哲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瑛

书 记 员 张奇(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