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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063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06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专,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0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专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专原系深圳市民生东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以下简称民生公司)销售经理。2010年1月,客户张某在民生公司加价人民币18000元购买了一部丰田皇冠轿车。钟某专在收取到该笔加价款后,不上交公司财务,而是私下占为已有。同年3月,民生公司销售人员石某因工作失误,致使客户刁某在购买一部丰田皇冠轿车时多交了一份保险费人民币12677元。钟某专得知情况后,指示石某暂不要退款,让石某以别人受客户委托的名义将该款退出来。后石某找到朋友江某清,由江某清伪造了一张客户委托其代领款的授权书,并拿着石某提供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将该笔多收的保险费取走后交给石某。后该笔款项由石某和钟某专瓜分。被害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7日将钟某专抓获归案。钟某专归案后已将全部赃款退还民生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开庭质证之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的报案陈述、证人石某、吕某菊、左某、张某辉、肖某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专的供述、民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钟某专任职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退款声明及收款收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单位民生公司出具求情书,请求法院对钟某专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专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钟某专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向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专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专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澄 宇
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丽 君
书 记 员 陈伟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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