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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华,被告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1年4月21日被羁押,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阮某广,广东诚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闵某志,女,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1年4月21日被羁押,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麦某明,广东诚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闵某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劲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华及其辩护人阮某广,被告人闵某志及其辩护人麦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闵某志夫妇于2010年8月开始组装假冒品牌手机,后租用宝安区民治街道白石龙老村X栋604、1401、1402房作为组装的地点。由李某华作为老板统筹,闵某志从福田区华强北电子城购买假冒“OXPO”和“BXK”品牌商标及全新的假冒配件和包装材料,并收购上述两个品牌的旧手机,在白石龙老村X栋604房加工窝点生产、翻新假冒“OXPO”和“BXK”品牌商标的手机,随后通过网络接受订单进行销售。2011年4月21日15时,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对白石龙老村X栋604、1401、1402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假冒“OXPO”和“BXK”品牌商标生产手机104部,以及贴有“OXPO”和“BXK”商标的手机配件等物,并当场将被告人李某华、闵某志抓获归案。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3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毛某青、韦某水的证言,证人蔡某、毛某青、韦某水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华、闵某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华、闵某志的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闵某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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