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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09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09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2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7日,被告人龙某伙同“青松”等人来到黄某宿舍,索要现金无果后,逼迫黄某写下1500元欠条并强行带至龙某住处。在黄某逃离时追赶未果,2011年9 月7日被抓。公诉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否认指控事实,辩称自己与同伙并没有殴打黄某,也没有逼迫其拿出现金和写欠条,黄某出具欠条是为了向黄的母亲要钱借给自己,去自己住处是一起去玩而非强行带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和被害人黄某系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安X厂员工,二人为同事。龙某得知黄某因工伤而即将得到一笔赔偿款,便萌生向黄某搞点钱花的念头。2008年12月27日21时许,龙某伙同“青松”来到黄某的宿舍202房,龙某、“青松”向黄某强行索要1000元,黄某拒绝,“青松”便对黄某进行殴打,当时已在202宿舍的钱某(另案处理)便劝黄某将钱交给龙某了事,被黄某拒绝。当日22时许,龙某、“青松”、钱某将黄某强行带到龙某住的旺X旅馆X房。在房内,龙某等人逼迫黄某写下一张1500元的欠条,并要求黄某在次日交钱。之后,龙某、“青松”离开,并交待黄某不能离开。黄某趁机逃回宿舍,收拾行李离开宿舍,在路上遇见龙某,龙某对其进行追赶,黄某在逃跑过程中遇见巡防队员,在巡防队员的帮助下报警。2011年9月7日,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村洋下一巷一出租屋抓获龙某。经鉴定,被害人黄某鼻部挫伤,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电话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住宿登记、被害人的工伤认定及赔偿决定书等书证物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在索要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当场迫使被害人写下欠条,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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