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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72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72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107国道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勇(兼)
书 记 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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