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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100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510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举,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群,广东深X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2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举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举与被害人龚某林原系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12月份龚某林以有新男友为由向王某举明确提出分手。王某举为挽回感情,从云南到广东,于2011年5月1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与被害人龚某林见面。王某举见到被害人龚某林后一直纠缠不放,以生病、自杀等借口不愿离开。2011年5月21日凌晨零时许,王某举和被害人龚某林来到广州市花都区正X红谷酒店X房休息。期间王某举发现龚某林的手机上有其他男子发来的短信,遂十分愤怒,对龚某林进行殴打。2011年5月21日凌晨2点许,王某举将龚某林强行带离酒店,并阻止了龚某林试图在前台报警、写字条求救的行为。之后不顾龚某林的意愿,强行将其带至深圳市宝安区并在宝城12区好X经济酒店X房休息。在X房内,王某举对龚某林掐脖、打耳光,并阻止龚某林离开。之后龚某林的朋友给其打电话,龚某林即叫朋友帮忙报警。5月21日10时许,民警接报后赶到好X经济酒店X房王某举抓获归案,解救了被害人龚某林。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林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被害人龚某林于2011年9月16日的调查笔录中已经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举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龚某林的陈述与辨认,证人陈某会、钟某毅的证言与辨认,酒店收据、住宿登记、房卡、结帐单、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伤情照片等物证书证材料,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举无视国家法律,因为感情纠葛而挟持被害人龚某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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