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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87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8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勇,男,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2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勇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3月份起,被告人陈某勇采用撬锁入户的方法,多次在宝安区各街道实施盗窃行为。
1、2011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勇窜到宝安区石岩街道羊台山路48号1栋X房,用铁片撬开门锁后,将被害人王某的一台联想牌Y430笔记本电脑偷走,后以人民币480元销赃。
2、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勇窜到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十一区九巷3号X房,用铁片撬锁后,偷走被害人曾某军屋子里的一台长虹牌19寸液晶显示器及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后以人民币208元销赃。
3、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勇窜到福永街道和顺新村三巷12栋,用铁片撬开X房门锁,将被害人邹某许挂在床头上的一部柯达牌数码相机偷走,后以人民币150元销赃。
4、2011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勇窜到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新村20号X房,用铁片撬锁后将被害人李某满的一台台式电脑偷走,后以人民币400元销赃。
5、2011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勇伙同“小梁”(在逃)窜到宝安区石岩街道黎光村北河北2号,由陈某勇在楼下望风,“小梁”上楼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韦某令的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价值为人民币360元的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勇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示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勇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曾某军、邹某许、李某满、韦某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廖某耿、廖某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勇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为 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友媚(兼)
书记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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