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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86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86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因盗窃嫌疑,于2011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翻墙进入到原来就职的公明街道田寮永X电子厂,然后潜入三楼的生产车间把车间里的20卷无铅锡线偷走后翻墙逃跑。2011年7月14日,南沙派出所民警在松山工业区将被告人龙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锡线价值人民币3558元。涉案款物未缴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龚  振  京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洁
书记员 张幼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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