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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55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55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能,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能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房某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2日17时许,黄某联系贩卖人员被告人房某能,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8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被告人房某能携带毒品来到福永街道塘尾村北区13巷11号附近进行交易时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毒品17包(经鉴定,共重1.3克,含有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涉案毒品、作案工具照片及辨认,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疑似毒品收条,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能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房某能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
二、所缴获的1.3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海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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