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64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64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2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21时许,侦查人员在举报人的配合下,在西乡街道黄麻布菜市场抓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某,当场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经鉴定,重0.47克,含甲基苯丙胺)、疑似毒品麻古一粒(经鉴定,重0.08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锡纸多条和手机一部。经审查,被告人黄某对自己当天通过手机联系的方式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系受雇帮助他人贩卖毒品,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洁
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