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7号
原告:深圳市三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波,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X利精密压铸制品厂。
投资人:任某技。
被告:任某技,男,汉族。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宾某春,深圳市金X利精密压铸制品厂总经理。
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波、杨X和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宾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并于同年6月17日签订了补充条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的价款总计为1672410元,同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全部设备于2010年7月31日经被告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132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508010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5080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逾期付款利息7175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未按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致使被告方生产停顿,损失巨大。被告公司在2011年2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将喷油部的生产使用权承包,给被告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是被告故意拖欠原告货款。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金X利精密压铸制品厂(以下简称金X利制品厂)是以任某技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3月30日和6月17日,金X利制品厂与深圳市三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X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书》和《增加项目报价合约》,约定由三X公司向金X利制品厂提供喷涂线等设备。双方约定的设备总价款为1672410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合同签订时支付40%,第二期于设备安装一半时支付30%,第三期于安装调试完毕时支付20%,第四期在试用3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三X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向金X利制品厂交付了设备并完成验收。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单》显示的验收结论为“经安装调试后的设备运行正常,技术资料齐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X利制品厂共分三次合计向三X公司支付了设备款1132000元,另抵扣三X公司货款32400元。双方一致确认金X利制品厂尚欠三X公司货款508010元。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合同书、增加项目报价合约、验收单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金X利制品厂尚欠货款数额为508010元的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对该部分事实本院应予确认。金X利制品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要求金X利制品厂支付货款5080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对该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金X利制品厂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根据双方的约定,金X利制品厂应于设备试用3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原告提供的设备已于2010年7月31日验收完毕,根据该约定,金X利制品厂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全部货款。金X利制品厂逾期付款的,则应从2010年11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提出从2010年7月3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另原、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明确约定,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由于金X利制品厂是以任某技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则任某技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金X利制品厂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任某技和金X利制品厂共同承担支付货款508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X利精密压铸制品厂和任某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三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1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8元,由被告深圳市金X利精密压铸制品厂和任某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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