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7号(2)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佳 鹏(兼)
书 记 员 林 斯 瑜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