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6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69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蓝某池,广东淳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艺,广东淳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怀。
被告:马某怀,男。
上列原告诉被告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蓝某池、胡某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法人代表马某怀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被告联合组建“深圳市环X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原告占文化公司49%股份、被告占文化公司51%股份,被告负责文化公司注册资金和办理公司注册事宜,并负责每年为文化公司承揽总造价不少于30万元的文化装饰类项目工程;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一次性投资3万元到被告处,用于办理文化公司的前期费用及证照费用,并负责设备、场地、人员配备及培训、项目策划和日常办公费用等;随着双方合作的推进,原告可分期注资100万元入股被告,占被告股份10%;如被告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在原告提出书面终止后10天内无条件退还原告所有投资款。随后,原被告又在《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
2007年2月13日,被告注册了 “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该盐田分公司营业执照一直由被告掌控,而“深圳市环X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却一直没有注册。2007年2月15日,应被告要求,原告通过深圳市默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被告13万元,作为投资注册成立“深圳市环X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先期资金。
2007年7月初,鉴于被告迟迟没有注册“深圳市环X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承揽到文化装饰类工程项目,原告向被告法人代表书面提出终止合同、退还投资款要求,被告表示要董事会批准后再退回投资款。在原告的坚持下,2007年7月10日,被告法人代表马某怀亲笔写下“收到王某同志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投资注册新成立环X科文化公司先期资金,该资金以环X科公司与王某同志签订协议合同书条文为凭证,申报董事会裁决,时间另行通知。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2007年7.10日。”此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董事会成员不齐未能开会为由拖延至今,被告还多次变更办公场所,让原告无法找到。2009年4月16日,原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130000元及利息,宝安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2009年6月9日,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退还给王某13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且马某怀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签订协议后王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而在2009年11月30日之后至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马某怀经原告多次催告也未曾履行该还款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5752元(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1月30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本付息的违约金20295元(2009年11月30日至2011年4月15日双倍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协议书》、《关于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用以证明双方联合组建深圳市环X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并约定权利义务;证据2、《银行转帐单》,用以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被告13万元;证据3、《收款收据》,用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3万元;证据4、(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19号法院举证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证据5、还款协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被告马某怀作为担保方在协议中保证还款。
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其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马某怀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乙方)与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甲方)联合成立深圳市环X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该公司作为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公司或二级公司,文化公司经济独立核算,甲方占51%股份,乙方占49%股份;甲方负责文化公司注册资金和核准等手续;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一次性投资3万元到甲方公司处,用于办理文化公司的前期费用及文化公司证照费用,并负责文化公司的相关设备、办公施工场地、技术人员配备及培训、环保文化项目策划设计制作和承担文化公司日常办公费用;随着双方合作的推进,乙方可分期注资100万元入股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占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10%的股份;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终止后10天内无条件退还乙方所有投资款。同日,双方签订《关于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对原告入股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作出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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