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69号(2)
其后,深圳市环X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注册成立。2009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19号。2009年6月9日,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甲方于2009年11月30日前返还投资款130000元给乙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甲方逾期未还清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从收到乙方投资款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双倍计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乙方必须在2009年6月11日前就本案撤诉;如甲方违约,乙方可重新向宝安区法院起诉;马某怀以个人名义为甲方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保证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间内全部偿还本息。签订协议之后,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某撤回起诉。因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与马某怀未依还款协议履行,王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原告已向后者支付出资款,而约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设立,且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给原告,本案属于出资纠纷。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已经确认返还投资款的金额并承诺返还期限,其应当依约向原告给付该款项。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未依约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承担从收到投资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张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其后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马某怀自愿为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属于连带保证责任,马某怀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3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09年12月1日至清偿之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
三、被告马某怀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环X科环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哲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丹 玲(兼)
书 记 员 周 治 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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