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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6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68号


原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军。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世X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X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某贵。
原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X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联X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0日,深圳市怡X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委托被告运输的货物向原告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被告在运输货物途中,造成一箱货物丢失。事发后,怡X通公司向原告提出索赔,原告向怡X通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736.69元。被告作为承运人,未尽承运人义务,致使承运的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5736.69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案外人深圳市怡X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X通公司)委托被告将一批货物(电子产品)从深圳运至天津。同时,怡X通公司为该批货物向原告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怡X通公司出具《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号为:PYDH201144030202000022),保险单记载“货物名称:电子料件;件数为157;运输方式:航空;保险金额:1193190.25元;保险费:143.18元”。2011年4月21日,收货人签收货物时发现托运的157件货物少了一件,即只收到156件货物。2011年6月23日,被告出具《承运商事故说明》确认其于2011年4月20日承运的怡X通公司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一件橡胶装饰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736.67元。2011年4月21日,怡X通公司根据保险单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扣除免赔3000元后,同意向怡X通公司赔偿人民币5736.69元。2011年8月9日,原告向怡X通公司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5736.69元。2011年9月2日,怡X通公司出具一份《权益转让书》,称已收到原告的赔偿款,并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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