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6号
原告深圳市南山X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某贵。
委托代理人柯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倪某,公司员工。
被告储某园,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8日,被告以原告名义在松岗潭头开办培训处招收学员,被告在招收学员期间为了收到更多的学员以利益而重不按驾校实际培训实情欺瞒学员,不负责地对学员承诺3个月领证、练车包接送等,以致引起学员的不满投诉。被告曾是深圳市南山驾校的学员,且被告本人学车报名到领证也用了13个月,其行为不但让被告无法继续招收学员,也给原告利益及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由于被告不进行任何工作交接,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交清以下三项款项:1、被告不考虑学员距离培训处远近,不经公司同意私自承诺学员练车包接送,在学员得不到此服务集体投诉的情况下,被告承认未按公司标准未经同意私自答应学员的要求,经协调被告同意如自己不能完成学员练车接送工作就算自动放弃并以每个学员850元的标准交给原告,余下接送工作由原告负责安排,如今所有的学员都已参加几个月的培训,多数学员已参加理论、桩考,部分学员已参加理论、桩考、九三等科目的考试,被告从未有过一次负责安排学员练车接送工作,对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练车接送协议共计金额14450元支付给原告。2、在(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01号案件中,被告提交给法院的材料里面就有被告已收学费45300元的证据,而在2101号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已查明被告只向原告交了20名学员的入班费20000元。所有学员的培训工作是由原告完成,被告属代原告收取学员的培训费,而被告因自身工作过失造成无法继续招生,其所得培训费不可占为私有,因此被告应交回培训费25300元。3、原告提供《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驾驶培训协议书》给被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招生和收费,但被告在收费环节私自更改收费标准,在与学员签订的《驾驶员培训协议书》第三条第一点明确约定培训费不包含车管所注册费、教材费,但被告在招收学员开单时却未注明注册费480元/人、教材费40元/人,合计11440元(508元/人×22人),被告应交纳此费用给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交清学员学车接送费14450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交清代原告收取学员学费所得款未交清部分25300元给原告;3、判决被告交清未按公司招收学员收费标准差额款项11440元给原告;以上共计5119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交清学员学车接送费144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由于无法查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达成的委托合同中关于学员练车接送事宜的具体约定,故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须支付学员接送费没有依据。2、关于“学员练车接送事宜”的协议系答辩人与学员之间签订的,具有相对性,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3、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没能履行学员练车接送的约定,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身代答辩人履行了学员练车接送工作。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交清代被答辩人收取学员学费所得款未交清部分253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2101号民事判决系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就提成款的计付方式、标准、条件存在明确约定而不予支持答辩人主张的提成款,同理,被答辩人在双方就提成款的计付方式、标准、条件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答辩人交清代被答辩人收取学员学费所得款未交清部分。2、被答辩人提供的《学员考试状况跟踪统计表》中显示答辩人只收取了学员学费24950元,《收款收据》显示答辩人收取了学员学费33150元。从形成时间来看,《学员考试状况跟踪统计表》形成在后,又具有连续性,更能反映事实,所以应当认定答辩人收取了学员学费24950元。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交清未按公司招收学员收费标准差额1144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原告同意被告以其名义成立“潭头培训处”对外招收学员,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11年3月8日和3月11日,被告两次向原告缴纳加盟费20000元和押金80000元。被告招收学员后,由原告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协议书》。被告收取了学员的部分费用。原、被告就招收提成没有书面约定。原告称双方对提成问题没有约定,被告则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招收一名普通班学员,被告向原告交2000元,从学员处收取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就是原告的提成。
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原告退还押金80000元、加盟费20000元,支付提成款18100元,赔偿租房损失、水电费损失、垫付的学员费用等。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返还被告押金80000元和加盟费2000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驳回被告提成款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培训中心(即本案原告)就提成款的计付方式、标准、条件存在明确约定,因此其要求培训中心向其支付提成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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