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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8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82号


原告:浙江X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某灵,浙江X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某标,北京市X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X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X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X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某灵,被告X鸿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管某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一直有生意往来,经双方对账,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结算部分289791.2元和美元结算部分50084.42美元(按照2011年5月10日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4950计算为325298.3元),总计人民币615089.5元。虽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下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5089.5元并于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浙江X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2011年3月8日发出的律师函1份,拟证明欠款事实;
证据2、还款计划1份,2011年3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欠款金额,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的一份函,拟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确认还款时间,并提供担保;
证据3、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的还款计划1份及快递详情单1份,被告根据原告在2011年3月22日邮寄给对方的还款计划,在该还款计划上修改后,于2011年3月28日邮寄给原告,拟证明被告确认货款数额及还款时间;
证据4、2011年5月10日的函1份,拟证明由于双方对还款时间不能确认一致,且被告第一次还款时间已经超过,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事实;
证据5、快递单(原件)1份,拟证实原告方已将律师函邮寄给被告方,被告方也确实收到了律师函;
证据6、电子邮件(打印件)2份,第一份电子邮件(时间2009年2月27日)是被告的财务发给原告方老总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说由于经济危机,欠款需要迟点付。第二份电子邮件(2009年2月27日)是原告老总发给被告法人,要求尽快付款,拟证明货款欠款过程中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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