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18-227号(2)
2010年3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东X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在其KTV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现场摄像,并对摄像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3月25日,公证员齐某凯、公证处工作人员杨某涛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被告处消费。其间,公证人员首先对用于取证使用的摄像机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李某点播了包括《冰X》、《触X》、《藉X》、《老X》、《绿X》、《天X》、《远X》、《波X猫》、《落X雨》、《神X手》在内的三十二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李某操作摄像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李某得到被告出具的号码分别为02084626、02084627、02084628、02084629的伍佰元发票以及号码分别为03313073、03313074、03313075、03313076的壹佰元发票各四张。摄像完毕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某将证据保全所摄录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三套(每套各二张),公证处留存一套,另二套由公证人员封存后交由原告保管。2010年4月9日,北京市东X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2836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2836号《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内有两张光盘,经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十首歌曲的乐曲、歌词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盘对应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另查明,被告系于2007年3月1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商业、兴办实业、卡拉OK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正版VCD和CD光盘、(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424号《公证书》、(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2836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的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出版物VCD光盘《ToXether》、《PXay》、《不想X大》、《SupXr Star》、CD光盘《FXrever》及华X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可以认定华X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经华X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复制和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复制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放映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为各案每首音乐电视作品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因被告仅侵犯原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及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雅X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雅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天X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X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个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十个案件共计人民币1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雅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