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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8号(3)
一、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影《非X勿扰》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燕 璇
人民陪审员 朱 林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 雪 松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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