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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3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32号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X祥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锋。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鑫X祥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X祥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根据GXTTY IMAGES,INC.(以下称GXTTY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X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X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X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X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Stockbyte品牌图片,编号:dv031495,图片内容:鹰。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XTT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XTTY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鑫X祥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盖X图像有限公司与优X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
2008年6月9日,GXTTY Images 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向华X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内容为:“GXTTY Images Inc.明确授权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XTTY Images 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XTTY Images 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XTTY Images China.[ 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Stockbyte。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并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
GXTTY Images Inc.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XTTYimages.cn 上登载有Stockbyte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其中一张图片编号为dv031495,图片内容为鹰,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XTTYimages®”。
华X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标有鑫X祥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一本,在该宣传册中,可见其中有一张宣传图片与上述Stockbyte品牌图片(编号为dv031495)一致。
2007年9月,华X公司曾与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永久使用华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幅,图像品牌为“Digital Vision”,使用费11520元,图像尺寸为48M,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9日。华X公司另曾与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永久使用华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3幅,图片品牌为“Photodisc”,图像尺寸为28MB,使用费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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