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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71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泉。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媒体公司诉称:电影片《叶X》由东X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X公司)、时X今典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X公司)联合制作。2008年11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时X公司为该片的版权人。2010年1月27日,经权利人授权,原告取得该片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自2008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所经营的“新X园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6月2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l12478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2、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11490.57元(涉及港元部分以2011年5月23日的汇率计算);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500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云X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电影《叶X》于2008年9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8年12月首次在中国影院公映,出品公司为东X公司及时X公司,版权持有人为东X公司。香港影业协会为此出具《发行权证明书》(注册编号3370)。2008年11月24日,该片取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
2008年11月18日,时X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时X影X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影X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全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版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1、宣传、发行及公映“影片”的权利。2、国、粤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35mm、16mm胶片可播放电影院、数字电影院(含EVD数字发行)、城市社区及农村流动数字电影等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型影院之播放权。3、“国、粤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含地区锁码)、免费和付费电视及VOD点播付费电视之播映权及转授权益。4、“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音像制品”(包括录像带、VCD、LD、DVD、EVD等一切未知载体)之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5、“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酒店、国内航空(不包括“国际航班”及国内飞往香港、澳门及台湾之航班)之播放、国内火车(不包括国内任何火车可到香港、澳门及台湾)之播放权及转授权益。6、“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全部(包括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放、下载服务等方式)。以上期限均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计30年,北京影X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2008年11月19日,北京影X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广东国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X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叶X》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及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发行、转授权利:1、“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音像制品”(包括录像带、VCD、LD、DVD、EVD等一切未知载体)之制作权益、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2、“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除MXVMAL网络平台以外的VO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以上期限均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计五年,广东国X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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