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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71号(2)
2008年11月27目,广东国X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影视节目《叶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多媒体公司,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授权性质: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网络直播、下载、IPTV、NVOD、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无线网络传播等)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但不包括(MXVMAL网络平台),授权期限:五年,自该电影在电影院全国公映(即2008年12月12日)后的第一天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2009年11月27日,东X公司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该公司委托时X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独占性及独家拥有影片《叶X》全部(包括但不限于《决议》所列)版权的发行权限及转授权限,授权期限自电影首映后第一天起计30年,转授权限包括《叶X》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版本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影、下载服务等方式)等。
2010年5月11日,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5月13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董某川、莫某香与龚某宁来到位于的“新X园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陆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装置。2、(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网络电影”,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叶X》,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先后查找、播放影视节目《仙X奇侠传三》、《盗X猫》、《奋X》、《爱情X叫转移2》,并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对应word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五个word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l12478号《公证书》。
经庭审质证,上述word文档首页右下角显示“新X园网吧”字样,第二页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121.1X.255.135,第二页左上角显示“在线影院 影视帝国”字样。《叶X》更新时间是2009年11月1日,观赏次数408次,片头显示“时X今典传媒有限公司、东X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字样。
另查,云X公司于2006年3月9日正式成立,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行权证明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及其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电影《叶X》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云X公司开设的新X园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影视作品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电影《叶X》的知名度、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云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深圳市云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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