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15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15号
原告上海极X环保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军,项目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X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淦某珍,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极X环保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公司诉被告世纪X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淦某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将世纪X源2#转运厂房纯水系统工程(预埋管线部分)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合同》第4.1条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81729.90元”:第4.2.1条约定:“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暂估价,工程造价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第5.1.4条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款审核完毕之日起14日内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第5.2.3条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余款待保修期满后付清”:第9.2条约定:“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乙方工程结算价的3%,甲方从结算价中扣留。甲方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还给乙方”:第9.3条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施工完成后原告于2008年11月25日向被告报送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及《工程款支付申请书》。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书》,确认上述工程的结算造价为人民币403893.86元。2008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14518.97元,但是对于工程余款及质量保修金(共计人民币289374.89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未付。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施工合同》第5.2.3条、第9.2条和第9.4条的约定,对于其中人民币277258.07元的工程款,被告应于2009年5月29日前支付:对于其中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2116.82元(即由被告扣留的工程结算价款的3%)应于2010年12月9日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7258.0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012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5月29日起暂计至2011年5月11日【共计713天】,以后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返还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2116.8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84.6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共计154天】,以后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319781.5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我方认为涉案工程并未实际竣工验收,亦未实际投入使用,被告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另外,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工期为大半年期,合同约定合同工期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08年3月6日必须竣工验收。但原告主张直至2009年上半年工程才完工,比合同约定的工期迟延300余天,根据双方合同第8页第10.1.2条约定,因原告原因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原告应当按合同总价款每日0.5%承担合同逾期赔偿金。由于本案工程延期已过长,按每日0.5%计算赔偿金过高,请求法庭酌情在20%—30%的范围内予以扣减。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2日,原告作为乙方(承包人),被告作为甲方(发包人),双方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世纪X源2#转运厂房纯水系统工程(预埋管线部分)发包给乙方施工,工期自2008年1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竣工验收(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的,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81729.90元,合同总价为暂估价,工程造价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发包人应在工程(进度)款审核完毕之日起14日内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甲方应及时根据结算资料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余款待保修期满后付清;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乙方工程结算价的3%,甲方从结算价中扣留,甲方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还给乙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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