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6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6号
原告周某成,男。
委托代理人龙某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德,男。
第三人深圳市××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周某成诉被告张某德、第三人深圳市××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娟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某明,被告张某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许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9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73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盛景园10栋××的房产,该合同还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手续,以及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并签署《收款帐户确认书》等银行要求签署的相关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定金人民币6万元。后因被告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上述办理首期款资金支付及监管的时间变更为2011年7月10日前。2011年5月15日又因被告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进一步将双方办理资金首期款资金支付及监管的时间变更为2011年8月30日。同时在备注中约定在2011年8月30日前卖方同意买方代为出售上述房产,其出售价格经卖方知晓,如在2011年8月30日前未能成功代为出售上述房产的,则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因原告未能成功代被告于约定期限内出售上述房产,原告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多次电话通知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或置之不理,在被告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被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发送《履约催告函》,要求被告在限期内配合原告办理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并办理资金监管及按揭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在收到上述函件后仍不配合原告履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偿还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2011年3月19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4月26日第一次在宝安公证处公证,之后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把办理资金监管协议的时间推到7月10日,之后被告接到多个中介公司的电话说涉案房屋由原告在出卖,之后被告了解到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是为了投资,但是因为政策问题导致房屋无法出售成功,之后原告提出把资金监管日期延后,8月31日下午原告约被告与其一起到银行,双方打算去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之后原告称××地产的服务不好要求更换中介公司,所以原告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中介公司称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交6000元的佣金费,原告和××公司的纠纷一直持续到10月份,之后被告多次和原告联系并短信催促原告,到10月21日原告说不买房了,要退回定金。
第三人答辩称,第三人依法履行了一定的协助义务,没有过错,目前没有托管任何定金也没有收取佣金,而且经办业务的人员已离职且分行已经关闭,所以相关的情况无法核实,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盛景园10栋××号房产转让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29.65平方米,房屋有抵押,被告委托担保公司赎楼,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作委托第三方赎楼、过户等手续的全权委托公证书,公证书原件交付担保公司用于赎楼、过户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30000元,购房定金为人民币60000元,买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签订合同三日后,买方补交定金50000元。卖方须于2011年5月30日前预付首期购房款(不包括定金,成交价减去银行贷款数额)到买方贷款银行作资金托管,依据监管合同存入托管帐户。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或要求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如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合同还备注约定卖方同意买方指定第三方过户,卖方不得有异议。
2011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买方同意卖方将《房产买卖合同》中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时限更改为四十日,卖方同意将房产买卖合同中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日期更改为2011年7月10日,该协议与《房产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违约责任也一致,若该协议与《房产买卖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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