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21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21号


原告张某香(以下简称原告一),女。
原告胡某雄(以下简称原告二),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龙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林(以下简称被告一),男。
委托代理人秦某峰,男。
被告深圳市世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吴某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梁某妹,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香、胡某雄诉被告乔某林、深圳市世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耀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峰、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二转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缤纷世界花园E1栋X房屋(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2787XX号),2011年03月14日,经被告二介绍,原告与案外人苏某贵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二看到原告与案外人苏某贵签订了合同,便介绍原告购买被告一所有的深圳市宝安区缤纷世界花园C4栋X层X单位房屋(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4340XX号)。原告因为自己的房屋尚没有完全转让出去,故担心不能过户,被告二向原告保证,一定能够过户,于是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所有的深圳市宝安区缤纷世界花园C4栋X层X单位房屋(房地产证号:50004340XX)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款1670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80000元。案外人苏某贵向原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以后,不再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鉴于案外人苏某贵违约,以及深圳市对购买第二套房屋的限制,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本无法再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定金,被告予以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到付清该款项止);3、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答辩称,1、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涉案房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属根本性违约,被告自身无任何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2、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由于案外人及楼市政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这与被告无关,被告本身没有过错,是由于原告的根本性违约导致涉案房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被告无义务退还定金。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给原告宽限10日,但原告仍无能力履行。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