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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32号(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X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603.2元和利息(利息以每月物业管理费为基数,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每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5.2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每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30.4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每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4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之次月的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联X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海涛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书 记 员 莫莹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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