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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特字第1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陈某强,男。
被申请人吕某群,女。
申请人陈某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吕某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强申请称,申请人陈某强与被申请人吕某群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8日早9时42分许,接听一男子要购买挖土机电话后,驾驶小车外出办事,至深夜都不见回家,并且手机关机。申请人感觉出事了,立即报警。并发动亲戚朋友四处查找,毫无结果。2006年11月29日11时许,申请人在西乡街龙珠路找到被申请人驾驶外出的小车,报公安机关查验后,仍未找到被申请人,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五年,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吕某群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吕某群与申请人陈某强于1989年5月29日登记结婚,生育有三名子女。2011年11月18日,申请人陈某强住所地深圳市公安局新乐派出所证实:“我所于2006年12月1日9时许,接事主陈某强报案,称其妻子吕某群于2006年11月28日9时42分许,在接听一男子要购买挖土机的电话后,驾驶粤B7M940号车外出就无音讯,随身物品有女士提包一个,现金1万元,银行卡等。经我所民警侦查,2006年11月28日9时42分,吕某群(136026788XX)接到13049446XXX电话离开,后两个手机号码都处于关机状态,于2006年11月29日11时许在西乡龙珠路发现粤B7M940号车,我所于2006年12月4日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截止目前此案未破获,其妻吕某群去向不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也证明,吕某群于2006年11月28日外出,至今未归。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某强要求宣告吕某群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发了寻找吕某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吕某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某群自2006年11月28日下落不明,其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吕某群为失踪人。申请人陈某强系吕某群的丈夫,申请宣告吕某群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吕某群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力 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冠(兼)
书记员 周 治 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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