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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733号(3)
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国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员 张萍(兼)
书 记 员 邓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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