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041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041号


原告李某波。
被告美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忠。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华某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戴某松,该公司经理助理。
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波、被告委托代理人华某福、戴某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14日入职被告处,任职电工,负责生产车间、厂区的水、电、气、空调等相关设备的正常运作。由于公司生产线是24小时全天候运作,被告要求电工组(原告及另外两名电工)每月轮流加班10至15天,维护生产车间、宿舍等区域的设备正常运作,时间从当日正班结束后的17:30至次日早上7:00,共13.5小时,并要求原告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在厂区范围随时待命处理各种事务。被告规定原告每月工作195小时,正常上班必须192小时,而原告在该月轮值加班的10至15天,135至202.5小时,无论做了多少事都只有3小时的加班工资。如果没有突发事件的发生,被告在原告轮值加班的135—202.5小时中,就一分钱也没有,明显与原告实际付出的劳动而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严重不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结果严重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06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共54个月的轮班加班工资100820.7元;2、2006年6月至2010年10月共26个月的高温补贴3900元。
被告辩称,一、根据被告制订《电工值班实施细则》规定,当日值班的电工正常工作时间下班后可照常休息,若有水、电、气之紧急事宜需电工处理的,值班电工必须打考勤卡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同时须填写《临时变更上、下班时间表》经部门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原告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共计24个月的考勤记录和工资签收单,被告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资。二、被告的电工工作场所基本上都是在车间等室内作业,故被告认为电工不应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而应视为非高温作业人员。根据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对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的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粤人社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协商确定,根据原告的诉求,被告可以就原告的高温津贴诉求与原告进行协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