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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7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72号


原告:黄某明,男。
委托代理人:章某才,广东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祥,男。
被告:黎某君,女。
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雄。
委托代理人:刘某钊,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谢某明,广东瑞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某才、被告周某祥和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X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周某祥驾驶的粤SW08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光明新区下村内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后深圳市交警局光明大队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光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揭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56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休息3个月等。2012年3月19日,经广东南天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的鉴定结论。被告周某祥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司机,被告黎某君为该车车主,且该车在被告人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系农村户口,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儿子,事故发生时16周岁,抚养年限2年,抚养义务人2人。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祥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及现金共计10628.13元。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人X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行直接赔偿责任,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被告人X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3820.63元;二、判令被告人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行直接赔偿责任,且被告人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X保险公司辩称,一、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费用我司依法不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1、医疗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总额以及各方垫付的数额请法庭依法核实;2、营养费,原告仅为十级伤残,营养费2000元过高,500元较合适;3、护理费原告住院56天,按50元/天计算,核定为2800元;4、误工费,医嘱休息3个月,加上住院时间56天,误工时间应为146天;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结合的票据;二、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了交强险同时又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三、根据相关保险法及保险条款规定,我公司无需承担诉讼费。
被告周某祥辩称,与人X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黎某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周某祥驾驶的粤SW08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光明新区下村内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后深圳市交警局光明大队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光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揭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56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休息3个月等。2012年3月19日,经广东南天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的鉴定结论。
车辆情况,被告周某祥是涉案车辆的驾驶司机,被告黎某君为该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人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通事故强制险有责险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原告及被抚养人身份情况,原告及被抚养人均系农业户籍,原告被抚养人有其长子黄某能,1996年8月10日出生,发生事故时还需抚养2.92年。
付款情况,被告周某祥垫付医疗费及现金共计10628.13元。
原告提交交通票据主张交通费用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被告周某祥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X保险公司为粤SW0808号小型普通客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在强制险限额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周某祥与被告黎某君之间系雇佣关系,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黎某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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