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72号(2)
根据广东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损失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50元/天×56天);2、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户籍类型,故残疾赔偿金参照2011年度农村标准计算,计为15780.5元(7890.25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计入残疾赔偿金中,计为805.27元(5515.58元/年×2.92年÷2×10%);3、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至医嘱建议休息期前一天(2012年2月15日),共计150天,误工费参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为7500元 (1500元/月÷30天×150天);4、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计为3000元(50元/天×60天×1人);5、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原告诉请交通费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6、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10000元; 7、鉴定费2200元,有发票加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8、医疗费17166.7元,有票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9、营养费,原告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是不可或缺的,结合医嘱、原告的伤情以及深圳居民消费水平,原告诉请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63252.47元。
被告人X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及其他损失46085.77元(63252.47-17166.7);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7166.7元(17166.7-10000)由被告周某祥承担,扣除周某祥支付的10628.13元,被告周某祥多支付3461.43元,此款应在人X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故原告应得赔偿款为52624.34元(10000+46085.77-3461.43)。另,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黄某明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总额为52624.34元;
二、被告人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2624.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承担13元,被告人X保险公司承担5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耀 东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东 东(兼)
书 记 员 李 嘉 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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