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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3806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3806号


原告卢某群。
委托代理人龚某伟,广东怀X律师事务所萍乡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华。
被告深圳华X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珠。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启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群与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华X园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卫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某伟和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入职被告单位,职务保安,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5902.82元,自入职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2011年7月12日原告以“未按劳动法支付我加班工资、没有帮我买养老保险、恶意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为由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寄送《被迫辞职书》,劳动关系解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申请了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相同,仲裁委未充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2009年11月22日至2010年10月2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36423.75元;2、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7月12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28145.62元;3、2009年10月22日至2011年7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41.64元;4、2009年10月22日至2011年7月1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369.44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92.36元;5、2009年10月22日至2011年7月12日加班费差额66631.19元及25%经济补偿金16657.8元;6、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2日工资55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75元;7、补打历史交易交费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2056.8元;8、补缴2009年10月22日至2011年7月12日社会养老保险费。9、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1年10月22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在仲裁中已经提交,仲裁时原告申请笔迹鉴定,最后放弃。原告第一、二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深圳华X园家具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后没有与原告继续签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华X园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原告是于2011年7月12日通过特快方式邮递给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离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认为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没有给原告购买保险、拖欠工资,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所以原告离职,原告在该通知书上的理由不成立,不属实。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在7月13日接到原告的通知后,于7月19日支付了原告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2日工资,关于加班工资,有原告签名的工资表可以证明,工资表显示了原告的加班工资及工时,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工作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给用人单位补交期限,本案中原告在离职时才提出没有购买保险,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有规定,单位没有足额支付保险的,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给原告购买了工伤医疗保险,虽然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应给予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一定期限购买,原告提出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补偿金。原告的行为属于无故离职。关于年休假问题,被告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2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应是支付两天的工资,关于其在被告深圳华X居家具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原告已经在2011年春节放假期间与法定节日给原告一并休息。对于其他请求的年休假工资,被告深圳华X园家具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诉讼请求加班费问题,被告已经提交了原告的两年加班工资和考勤表,在加班工资上有原告本人签名,工资表有写明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差额问题。关于原告要求支付2011年6月1日至7月12日工资问题及经济补偿问题,被告已经提交了银行的转帐记录,根据考勤表、工资表和银行单,被告足额支付该期间的工资3829元。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被告同意给原告补交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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