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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4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49号


原告:吴某武。
原告:杨某道。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文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阿某。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武、杨某道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两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杨某道将宝安区石岩X村十区二十七栋中的铺位101、102、206转租给被告,现被告拖欠4个月房租7740元、水费444元、电费6286元、杂费80元,总计14550元。因原告杨某道在2008年就承包了原告吴某武所有的宝安区石岩X村十区二十七栋,每个月都是原告杨某道向原告吴某武支付房租、水电费和杂费,所以被告所欠4个月的费用,原告杨某道已经替被告支付了。后原告杨某道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2011年8月12日,原告杨某道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仅不支付而且纠集多人殴打原告杨某道,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宝安区石岩X村十区二十七栋铺位101、102、206房屋的侵占,限期搬走并恢复原状;2、被告支付原告杨某道2011年1月份房租1720元、水费162元、电费1568元、杂费20元(门灯费15元、卫生费5元),合计3470元;3、被告支付原告杨某道2011年2月份房租1720元、水费108元、电费1652元、杂费20元,合计3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杨某道2011年7月份房租2150元、水费114元、电费1966元、杂费20元,合计4250元;5、被告支付原告杨某道2011年8月份房租2150元、水费60元、电费1100元、杂费20元,合计3330元。
被告毛阿某未出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武与原告杨某道于2011年3月1日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杨某道承租原告吴某武具有使用权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X村十区27号房屋,租金为每月10200元,租赁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后,原告杨某道经原告吴某武同意,将该栋物业101、102铺位及206房屋转租给蔡某、万某陆,租金合计1720元。由于涉案房屋经营一网吧(无工商登记资料),蔡某、万某陆身份不明,拖欠多月租金,而网吧现由被告毛阿某管理,原告杨某道向被告毛阿某催租。2011年8月12日,因原告杨某道在涉案房屋处向被告毛阿某催租过程中发生矛盾,原告杨某道向深圳市公安局官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未作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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