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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401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4017号


原告余某玉。
委托代理人黄某燕,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X达激光刀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军,总经理。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燕,被告法定代表人彭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5日入职被告公司任绘图员,工资每月2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要求原告每月上班30天,从未支付加班工资。原告实在太累要休息一下只能请假,请假又被克扣工资。被告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购买,但仍然没有购买。原告在长期得不到休息的情况下,身体每况愈下,无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加班工资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但被告不仅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还非法克扣原告2011年5月份7天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391.44元及25%经济补偿金8847.86元;2、被告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非法克扣的工资3553.44元及25%经济补偿金888.36元;3、被告支付2008年4月5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156703.45元及25%经济补偿金39175.86元;4、被告支付2008年4月5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208.64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4604.32元;5、被告支付2008年4月5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20天年休假工资13429.26元;6、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的月薪2800元包含了加班工资,原告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平均计算下来每天工作就5、6小时,被告不需再行支付加班工资。被告扣除原告的工资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不是非法克扣。原告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时提出急辞工,理由是工作太累,原告自己要辞职,被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关于年休假工资和律师费,被告不予支付。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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