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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15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15号


原告洪某军,男。
委托代理人:钟某云,广东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志,男。
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
法人代表:张某华。
上述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某云、被告叶某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9日10时20分许,被告叶某志驾驶湘MBXX86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西乡XX公路农批市场路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倒车,导致车尾与行人原告洪某军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军受伤的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X大队于当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被告叶某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实,被告叶某志系湘MBXX86轻型厢式货车肇事司机及所有人,且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向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原告事故发生后在深圳市宝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11月30日入院至2011年12月4日出院,住院15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休息1个月,不适门诊随诊、加强营养。2012年2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了十级伤残、休息期为70天,护理期为20天鉴定结论。请求法院: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37370.1元,其中:1、医疗费139.6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护理费1750元;4、误工费4250元;5、鉴定费1700元;6、残疾赔偿金15780.50元;7、精神抚慰金10000元;8、营养费2000元;9、交通费1000元;二、判令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叶某志辩称:原告受伤后,被告叶某志垫付原告医疗费9654.82元,垫付护理费1950元,另外,给原告购买一部轮椅400元。
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2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简要案情为:2011年11月19日10时20分许,叶某志驾驶湘MBXX86号车行驶至西乡宝X二路农批市场路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倒车,车尾与行人原告洪某军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军受伤的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X大队于当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叶某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洪某军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1、被告叶某志是肇事车辆湘MBXX86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和事故发生时的肇事司机;2、湘MBXX86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9654.82元及护理费1950元由被告叶某志垫付;4、原告2011年11月30日至2011年12月4日在深圳市宝X区人民医院共住院15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医嘱加强营养,出院全休1个月;5、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损失1000元;7、2012年2月11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期为70天,护理期为20天,鉴定费1700元;8、原告系农村户籍,无被抚养人。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2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叶某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但无医院医嘱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综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1、伙食补助费50元×15=750元;2、护理费50元×(15+20)=1750元;3、鉴定费1700元;4、残疾赔偿金7890.25元×20×10%=15780.5元;5、精神抚慰金10000元;6、交通费酌定为225元;7、医疗费139.6元;8、误工费1500÷30×(15+70)=4250元。以上合计34595.1元。
因湘MBXX86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故被告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X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39.6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4595.1-139.6=344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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