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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705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705号


原告姜某,女,汉族。
被告深圳市宝X区西乡堀X电子厂。
负责人张某,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3月2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0年3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36元。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补交原告2006年3月至2010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22132元、 2010年2月、3月份社会保险差额41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份至2010年3月份医保参保年限及其损失2839元。2、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金额4.5个月工资为16814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130283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合同工资差额850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13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11月份生活补贴差额2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0元。6、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7月15日拖欠工资差额8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系长工差额723元及25%经济补偿金181元。7、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7月15日出差114天补贴差额228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7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14日出差14天补贴差额55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8元。8、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5月至12月期间加班费(双薪176小时,单薪328.5小时)9776元及25%经济补偿金2444元。9、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终奖1400元、 2008年年终奖2700元;被告支付原告无故扣除2009年部分的年终奖金540元及上述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1160元。10、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7月-2010年3月租房补贴差额7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11、被告支付原告担当品质系长、课长期间(同工同酬)技能及职位津贴:2006年7月至8月班长技能津贴每月100元、2007年3月至5月系长技能津贴每月300元的差额、2007年3月至6月系班长职位津贴每月200元的差额、2007年6月份系长技能津贴每月300元、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份课长技能津贴每月500元及上述款项25%经济补偿金4500元。1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月份、长假标准工资80%的差额1446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2元。13、被告支付原告两年45天探亲假的工资5604元、探亲假往返路费106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65元。14、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差额5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25元。15、原告请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00元。16、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多余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329元;被告支付原告乱扣税导致原告工资经济损失双倍经济赔偿1329元。17、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1120元、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失业医疗待遇损失486元、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失业医疗待遇损失双倍赔偿486元。18、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2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住院医疗待遇损失1065元、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1月3日期间门诊医疗待遇损失177元、2007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14日出差14天期间门诊医疗待遇损失241元、医疗待遇损失费25%赔偿371元。19、被告支付原告长期、持续、高压、惯性的无视和侵害原告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及人格尊严权给原告造成的严重精神伤害赔偿100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补交2006年3月—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及补交2010年2月、3月的社会保险差额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3月—2010年3月医保参保年限(的保险费)及其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因“家中有事”的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得到了被告的批准,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离职。在此种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谓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具备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要件,也从未向被告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谓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双倍工资赔偿,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的工资差额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1月的生活补贴差额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6、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7月15日、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的工资差额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7、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7月15日、2007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14日的出差补贴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8、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9、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2008年、2009年年终奖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0、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租房补贴差额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1、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对其进行了同工不同酬的差别对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担任品质系长、课长期间,所谓未能享受同工同酬待遇所产生的技能及职位津贴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月长假标准工资80%差额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1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年45天探亲假工资、往返路费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至10月期间的高温补贴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5、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鉴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从未从事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因此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6、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多余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和双倍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7、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3月—2011年3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失业医疗待遇损失和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18、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至2008年期间的住院医疗待遇损失、门诊医疗待遇损失及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9、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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