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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705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705号


原告姜某,女,汉族。
被告深圳市宝X区西乡堀X电子厂。
负责人张某,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3月2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0年3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36元。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补交原告2006年3月至2010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22132元、 2010年2月、3月份社会保险差额41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份至2010年3月份医保参保年限及其损失2839元。2、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金额4.5个月工资为16814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130283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合同工资差额850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13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11月份生活补贴差额2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0元。6、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7月15日拖欠工资差额8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系长工差额723元及25%经济补偿金181元。7、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7月15日出差114天补贴差额228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7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14日出差14天补贴差额55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8元。8、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5月至12月期间加班费(双薪176小时,单薪328.5小时)9776元及25%经济补偿金2444元。9、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终奖1400元、 2008年年终奖2700元;被告支付原告无故扣除2009年部分的年终奖金540元及上述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1160元。10、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7月-2010年3月租房补贴差额7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11、被告支付原告担当品质系长、课长期间(同工同酬)技能及职位津贴:2006年7月至8月班长技能津贴每月100元、2007年3月至5月系长技能津贴每月300元的差额、2007年3月至6月系班长职位津贴每月200元的差额、2007年6月份系长技能津贴每月300元、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份课长技能津贴每月500元及上述款项25%经济补偿金4500元。1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月份、长假标准工资80%的差额1446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2元。13、被告支付原告两年45天探亲假的工资5604元、探亲假往返路费106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65元。14、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差额5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25元。15、原告请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00元。16、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多余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329元;被告支付原告乱扣税导致原告工资经济损失双倍经济赔偿1329元。17、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1120元、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失业医疗待遇损失486元、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失业医疗待遇损失双倍赔偿486元。18、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2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住院医疗待遇损失1065元、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1月3日期间门诊医疗待遇损失177元、2007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14日出差14天期间门诊医疗待遇损失241元、医疗待遇损失费25%赔偿371元。19、被告支付原告长期、持续、高压、惯性的无视和侵害原告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及人格尊严权给原告造成的严重精神伤害赔偿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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