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1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1号
原告东莞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某庆。
委托代理人刘某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极美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保,系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海、被告李某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间多次向被告供应货物,双方约定付款条件为月结60天,货款总金额为港币267724元(货款分别为2011年7月HKD87112元,2011年9月HKD26712元,2011年10月HKD26000元,2011年11月HKD55400元,2011年12月HKD46800元,2012年1月HKD25700元)折合人民币218195.06元未付。虽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港币267724元,折合人民币218195.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货款到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人民币2320元;再从起诉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货款清偿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当庭认可全部所欠原告的货款数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间多次向被告供应货物,结账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每月与被告通过传真对账。2011年6月25日至2011年7月25日货款金额为港币87112元;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25日货款金额为港币26712元;2011年9月25日至2011年10月25日货款金额为港币26000元;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25日货款金额为港币55400元;2011年11月25日至2011年12月25日货款金额为港币46800元;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1月25日货款金额为港币25700元。上述共计港币267724元。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向其主张的拖欠货款数额予以全部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出货单、对账单回签、采购单、对账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陈述及送货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可证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故被告负有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及交易习惯,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当庭表示所欠货款的利息按六笔进行计算:2011年7月货款港币87112元的利息从 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2011年9月货款26712元的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2011年10月份货款港币26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2011年11月份货款港币55400元的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算;2011年12月份货款港币46800元从2012年3月1日起算;2012年1月份货款港币2570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算。因港币折算为人民币的汇率每日不断变动,双方当事人又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利息,应将港币按照逾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后,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极美X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港币267724元及利息(2011年7月货款港币87112元以2011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交易基准汇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该笔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0月1日计算;2011年9月货款26712元以2011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交易基准汇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该笔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1日计算;2011年10月份货款港币26000元以2012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交易基准汇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该笔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计算;2011年11月份货款港币55400元以201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交易基准汇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该笔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1日计算;2011年12月份货款港币46800元以2012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交易基准汇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该笔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3月1日计算;2012年1月份货款港币25700元以2012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交易基准汇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该笔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4月1日计算;上述利息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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