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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号



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雄,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某谷,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某雯,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大X雄网吧。

负责人郑某青。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志,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X华公司)、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大X雄网吧(以下简称大X雄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某谷、被告联X华公司和大X雄网吧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严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及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巨资,联合拍摄完成贺岁大片《非X勿扰》。该片由著名导演冯某刚执导,由葛某、舒某等众星主演。该片自2008年12月底公映以来,取得了很高的票房收益和极佳的市场口碑。2008年,寰X电影有限公司与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确认书及版权声明,确认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09年4月25日,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该剧相关维权事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和解与调解、接受赔偿。2009年4月底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被告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播放《非X勿扰》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片;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三、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0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联X华公司、大X雄网吧辩称,一、原告取得涉案电影版权的独占性的专有许可及有权对侵权第三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的权利是有疑问的,因为原告没有取得涉案影视作品所有共有版权人的同意,其只是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而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共同共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版权人授权的可转让第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取得诉讼利益的权利,且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寰X电影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寰X电影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必须经过香港具有公证认证资格的律师进行公证认证才能作为证据在人民法院使用;二、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原告陈述其是在2009年4月底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网吧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原告提供的证据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的著作权授权书时间为2009年4月25日,给原告的著作权授权书附件时间为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原告没有提供华X兄弟传媒股份公司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的著作权授权书附件,不能排除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附件中排除了涉案影片;三、本案被告不存在侵权,因为被告只是在网吧电脑桌面创建一个链接到互联网的快捷方式,方便客户打开互联网电影网站,而该互联网电影网站不是被告的局域网网站,网站的IP地址记载的是202.XX.134.33,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也是记载该IP地址,被告是通过该快捷方式使客户直接在互联网网站上观看电影,被告没有编辑处理涉案电影网站的信息内容,被告只是提供一个普通链接的连线服务,涉案第三方电影网络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对第三方网站的网络信息不具有编辑控制能力,对第三方网站的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也没有监控义务,根据国内外公认的避风港规则,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电影《非X勿扰》由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和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2008年12月5日,该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26号)。

2008年10月9日,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电影《非X勿扰》的投资方仅拥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署名权,浙江X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在该影片中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该影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著作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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