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号(3)
被告关于其只是在桌面设立一个能链接到电影网站的快捷方式,客户点击就会自动链接到互联网直接观看,其对于第三方网站信息不具有编辑控制能力,也没有监控义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影片《非X勿扰》的知名度、上映时间和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OOO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大X雄网吧、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影《非X勿扰》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大X雄网吧、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大X雄网吧、深圳市联X华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燕 璇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
人民陪审员 王 奇 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 雪 松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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