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42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信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光。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信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信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媒体公司诉称:电视剧《仙X奇侠传三》由上海唐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X公司)制作,许可证号:乙第12351号。2009年4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沪)剧审字[2009]第01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全国范围内公映。该片的发行事宜均由唐X公司全权处理。2009年6月15日,唐X公司将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珠海X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视公司)。2010年2月1日,经X视公司授权,原告取得该片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所经营的“天信X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6月2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900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2、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500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天信X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沪)剧审字[2009]第010号),该证记载:“剧目名称:《仙X奇侠传三》,长度:38集/制作机构:上海唐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X公司)”。
2009年6月5日,东X捷成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X公司)出具《发行委托书》,内容:电视连续剧《仙X奇侠传三》系东X公司和唐X公司联合出品。东X公司将该剧的全球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数字电视、IP电视、视频点播、一切音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等)委托唐X公司全权处理。
2009年6月15日,唐X公司向珠海X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视节目《仙X奇侠传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维权”授予X视公司行使,期限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其中自2009年7月4日至2010年7月3日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利期间。
2010年2月1日,X视公司向多媒体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获得的涉案电视剧的前述权利转授予多媒体公司行使。
2010年6月2日,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6月3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董某川、莫某香与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东坑工业区东兴路X号二楼的“天信X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设置。2、(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网吧影院”,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视剧《仙X奇侠传三》,随机选取播放剧集列表上得数个视频文件并快速播放,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先后查找、播放影视节目《奋X》、《叶X》、《爱X呼叫转移2》,并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对应word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四个word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保存完毕后,龚某宁拔出上网卡并将U盘及上网卡交公证员收存。取证完毕并走出该网吧后,龚某宁对该网吧拍得照片二张。本次取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将龚某宁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拷贝至公证员电脑中,并将其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900号《公证书》。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