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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6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X网络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华。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X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武X之少年行》由大地时X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X公司)耗巨资出品,2008年8月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审数字[2008]第044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时X公司为该片的权利人。2008年11月,时X公司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授予珠海X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视公司)。2010年2月1日,X视公司将该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原告对该片享有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为自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被告所经营的“飞X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21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l12503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2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1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电影《武X之少年行》由大地时X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品,并由其摄制。2008年8月26日,该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数字[2008]第044号)。

2008年11月,大地时X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武X之少年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独家授予珠海X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使。授权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18日。

2010年2月1日,珠海X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电影《武X之少年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授予原告行使。授权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

2010年5月21日,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5月23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董某川、成某与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第X号厂房二楼的“飞X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陆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装置。2、(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2号影院”,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武X之少年行》,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先后查找、播放影视节目《爱X呼叫转移2》、《叶X》,并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对应word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三个word文档,由龚某宁将全部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交由公证员保管。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1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503号《公证书》。

本院在庭审中开封(2010)深证字第112503号《公证书》内封存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张,当庭播放证物袋里面的光盘,光盘中记录的《武X之少年行》画面截屏与原告所主张的电影《武X之少年行》对应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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