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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7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76号


原告深圳市安X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良,总经理。

原告南城县安X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良,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瑞,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坤X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斯,广东利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安X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X达)、南城县安X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城安X达)与被告深圳市坤X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某良及委托代理人李某瑞,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某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1日被告委托原告运输一批机械设备到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镇(高档金属加工产业园),议定运费18000元,未含保险费。双方又商定该批货物保险,被告传真给原告的《货物运单》上由经办人签字确认货物价值为10万元,保费300元,约定保费以收据形式收取。该批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开具运费发票给被告,要求支付运费,但被告收到发票后迄今不予支付。在原告再三催索下,被告声称该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8300元已于2011年3月25日以支票形式给付了原告,并出示了给付的证据——《委托书》和《收据》。但被告的给付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向原告给付的事实:其一,原告公司无名叫李某昌的员工,也从未派遣任何员工到托运单位收款。其二,《委托书》和《收据》上的公章名称与原告现公司名称不符,且与原告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亦不同——原告早于2007年3月28日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由“深圳市安X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公司,名称中都是“深圳市安X达”,而被告证据上的公章都是“深圳安X达”。原告在公司变更时已将公司“三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按规定缴交给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以便换领新章,从该局2007年3月29日给原告的《收据》单上的废章印模比对被告证据上的印模,其字数、字形明显差异很大。其三,原、被告以往结算都是通过银行汇付,已成常例,决无派人员上门收取运费的风险做法,这也是公司之间经济往来起码的常识。显而易见,被告证据上的公章和签字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拒付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给付主张并不成立。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运输费18,000元,保险费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关于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3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其公司没有李某昌员工,也没有派遣任何员工到被告单位收取运费,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李某昌是原告的业务员。2009年6月17日和7月3日,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时,在两份《货物托运单》上的承运人处,原告加盖了变更前公司的公章,并且有李某昌的签名,此事实足以证明李某昌就是原告的员工。对于上述两笔运费,其收取的方式也是李某昌本人来被告公司收取的,并且出具的是现在本案涉及的盖有“深圳安X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二、被告将本案争议运费款交付给原告业务员李某昌,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运费的义务。原被告双方长期的货物运输关系,在2009年6月17日和7月3日的运输运费的给付,都是原告一业务员李某昌来被告公司直接收取,被告有理由相信,2011年3月25日,李某昌持有原告使用的“深圳安X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继续代表着原告的收款行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向原告付款的义务。三、被告已经按原告的指示,将本案争议运费转以支票形式,开给南城县安X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南城县安X达物流有限公司背书使用,被告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四、原告对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尤其是对其内部人员和公章、财务章管理失控,并且私自制造使用假公章的行为,是其内部管理问题,原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应该对使用“深圳安X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章的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为关联公司,原告深圳安X达原名为“深圳市安X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变更为现名,更名同时将原公司名称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上缴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2011年2月21日,被告委托深圳安X达运输一批机械设备到天津市静海县,双方约定的运费为18000元。货物抵达货运目的地后,南城安X达于2011年3月17日开具运费发票。该发票现由被告持有。

2011年3月25日,案外人李某昌持有委托书、收款收据向被告收取上述运费。其中,委托书、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深圳安X达货运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遂开具一张金额为18000元、收款人为南城安X达的招商银行支票给李某昌。李某昌取得支票后,使用伪造的南城安X达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私章,将支票背书给深圳市龙岗区永X日用品商行(以下简称龙岗永X)。2011年3月28日,龙岗永X持支票向招商银行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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