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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50号(2)

被告反诉称,2011年6月8日、6月2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提供约定铝箔袋,反诉原告依《采购合同》向反诉被告送货,反诉被告予以确认签收。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送货金额总计人民币202707元。反诉被告不但至今分文未付,而且以质量为借口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货款及铜版费人民币202707元;2、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答辩称:根据采购合同,货款达20万元就退回铜版费,反诉原告起诉的金额是202707元,应退回铜版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X冠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致各协作伙伴的合作条款,其中第12条为“安规要求:按照我司(指原告)与供货方签定的品质保证书为准,各供货方应主动识别全球各类安规要求,如《采购合同》上无特别注明,本公司(指原告)的产品均为出口欧洲地区”,原、被告分别在该合作条款上盖章,并由原告方杨某汀、被告方王某签名;原、被告并签订了《品质保证书》,在该《品质保证书》中双方对交易货物的质量检测的标准、安规标准等作了约定,其中第二条为:测试以国家、国际标准为准。(部分国家个别地区有更多或更严之标准时,必须遵从该地区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各个洲各有不同)。当标准有修订、更新时应以最新版本为有效。当有新的国际、国家标准产生时,各合作伙伴应主动及时提供相应合格之测试报告予X冠并且提供合符新标准之产品予X冠。否则因供应商及外发商所提供的产品不能符合上述国家、国际标准所造成X冠及X冠客人所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应由向X冠提供产品及原材料、配件等的供应商及外发商全权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第四条:X冠强烈要求各供应商、外发商保证提供给X冠之产品、原材料、配件等合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之要求,若供应商及外发商提供之产品、原材料、配件等在X冠及X冠客户、中国政府机关(例如检验检疫局)等或X冠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及政府机关抽查或产品上市场抽查等发现不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由提供产品、原材、配件等的供应商及外发商所全权承担、处理。第五条:下列之十条要求(但不限于只有这些列出的标准,各供应商及外发商必须主动获取,识别及应用没有被列出在此保证书中的国家或国际的法律法规)适用,包含但不限于X冠之:玩具产品、儿童用品、成人用品、体育用品、日杂百货、家用电器等。各供应商及外发商应当对各自公司提供之产品属何种类别识别清楚。有问题时,可在正式受理订单/合同后、做货或打样之前咨询X冠。否则X冠将视为各供应商及外发商已对自己所提供给X冠的产品、原材、配件等的法律法规要求已被识别清楚并被执行。第六条:各供应商及外发商确定理解清楚并执行本品质保证书,进行签名盖章。第八条:具体要求:8.0 REACH1907/2006/EC。该《品质保证书》上有被告盖章、王某签名。

2011年6月15日,被告加盖“深圳市X威实业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王某签名向原告出具《品质保证书》(又名:《产品质量符合性声明》),被告在该《品质保证书》中称:本单位被X冠选定为有关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零部件、电子电器元件及配件(以下简称产品)等的长期供应商,为简化采购合同条款,避免每次重复性地就采购产品品质标准再行约定,本单位现就所供产品应当具有的基本品质标准作如下符合性声明和保证:……第一条本单位在此声明和保证:本单位所供产品,在向X冠送货前,均已按照产品(或利用本单位加工生产的产成品)输往国家的标准或国际标准全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第三条,本单位所供的产品如违反本《品质保证书》的约定,实际部分或全部不符合产品输往国家的或国际标准的,本单位保证对因此而给X冠或X冠产品销售链上的所有客人造成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冠将本单位产品用于再加工生产后的产成品的全部成本损失;根据X冠与其客户的买卖合同约定,X冠可获得的利润收入;X冠为减少损失,将含有本单位产品的产成品进行返工,召回所发生的一切费用;X冠为减少损失,将本单位产品或含有本单位产品的产成品运回中国或运回原输出地所产生的运费、报关费、码头费、商检费、分捡费、垃圾处理费、X冠因此而支付给买家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本单位在签订本《品质保证书》时,已清楚、明白,如因本单位产品不合格,本单位所需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可能将会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更高!所需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是不以本单位的供货价大小为转移的或参考的!第四条:本《品质保证书》,为本单位以前签署的《品质保证书》的更新或补充,本《品质保证书》未约定的,如原《品质保证书》对此有约定,则按原《品质保证书》中相关约定执行,本《品质保证书》与原《品质保证书》约定有冲突的,按本《品质保证书》执行。第五条:本单位自愿接受下列各单位,对我们所供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检测。下列任何一家单位,如发现本单位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本单位均无条件地按本《品质保证书》中的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1、X冠抽检;2、X冠产品在销售链中的任一买家或X冠产品的终端买家抽检;3、中国政府机关(例如检验检疫局、司法机关等)的抽检;4、X冠产品输往国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及政府机关抽查或产品上市抽查。第六条:本单位产品的有效检测期限为:自本单位送货之日起一年内。第七条:本单位认可的产品检测机构分别为:BV、ITS、SGS、CTI或 CNAS认可的实验室即可。第九条本单位产品符合的质量标准中6.0项为REACH1907/2006/EC。第十条:经X冠的特别说明和解释,本单位确认和理解:1、即便本单位与X冠的采购合同中,仅标注了:“产品质量符合”本《品质保证书》所列质量标准中的一种或一部分,也不代表X冠摒弃了其他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本单位的产品(或使用本单位产品加工后的生产成品)质量仍需符合输往国的全部国家标准或全部国际标准。2、X冠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送货单》上签收,仅代表X冠收到了本单位产品的数量,和对本单位产品肉眼所及范围外观质量的认可或让步,不代表X冠对本单位产品内在质量的认可。第十一条:本《品质保证书》,自本单位签字盖章日起生效,自本单位签署的新《品质保证书》生效日止。有效期间,本《品质保证书》不可撤销。如本单位在《送货单》、《送货标签》、产品外包装上单方标注的内容与本《品质保证书》有出入,一律无效,以本品质保证书为准。第十二条:本单位在签发本《品质保证书》时,已清楚了解并充分理解了本单位产品所应符合的标准,我们亦会在与X冠签订采购合同时,主动识别具体采购合同所列产品所属类别,比如属玩具产品:儿童用品……等等。在识别所供产品的所属类别后,我们将按照采购合同中所标注的产品输往国或地区,自行查找,主动适用产品输往国或地区所要求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如有疑问或问题,我们保证在正式受理订单/合同、做货或打样之前咨询X冠。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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