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61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61号
原告深圳市南山X口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利某晶,广东仁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灵、洪某,X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员工。
第三人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北京市X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南山X口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胡某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某灵、洪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安公司诉称:2007年9月28日及2008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保安服务,原告共向被告提供370名保安服务人员,月保安服务费用为666000元、月绩效工资为74000元,若被告延迟支付保安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按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9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能依约履行合同,然而2009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提出续约要求,但2009年10月原告提供的全部370名保安服务人员仍在被告处提供保安服务,2009年11月、12月亦仍有大部分原告提供的保安服务人员在被告处提供保安服务。而对于2009年10月份的保安服务费用及绩效工资740000元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0月保安服务费和保安绩效工资人民币74000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48518元(从2009年11月10日暂计至2011年9月10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并继续支付该滞纳金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合计人民币88851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保安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及每月保安服务费用、绩效工资;
证据2、护卫五部工资表签收单;
证据3、银行转账记录;
证据2、3拟证明2009年10月份在被告处服务的保安员工工资由原告支付;
证据4、2009年8月、9月转账记录及发票,拟证明被告于2009年8月、9月支付的保安服务费用及保安员绩效工资为740000元;
证据5、催款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有关保安服务费用款项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工资表是原告的内部资料,被告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关系已于2009年10月9日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故其工人10月份的工资与被告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工资支付问题与被告无关,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无论形式上、事实上均已到期终止;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提供的催款函,原告也从未向被告催过款。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与第三人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没有说明向谁支付,与第三人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是与第三人无关。
被告答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的保安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关系自然终止,且答辩人已按合同与原告结清服务费,原告之诉求依法无据。
根据答辩人与原告于2007年9月28日就辖区六个社区工作站的治安联防等事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显示,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期限是自2007年10月10日始至2009年10月9日,在合同有效期内,答辩人已将服务费用全部付清给原告。同时,答辩人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后,于2009年10月10日与深圳市X威保安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威公司)签订了辖区保安服务合同书,由X威公司为答辩人提供服务。因此,原告在与答辩人的合同关系履行完毕后自然解除,答辩人又不存在欠付任何服务费用的情形下,还向答辩人提出支付10月9日之后的保安服务费用及其他诉求,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二、原告之诉求混淆法律关系,法理不通。
答辩人与原告及X威公司先后签订的均是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标的均系购买服务,答辩人与服务人员(保安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答辩人只需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至于合同相对方对服务人员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情况,是原告和X威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提出其支付了保安员10月份工资并据此向答辩人提出诉求,实际上是混淆了购买服务合同关系和服务人员归属及实际控制支配的内部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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