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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63号(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8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佳鹏(兼)
书 记 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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