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194号(2)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费,故原告对此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原告已休完年假,且被告已按正常工作工资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故原告无权要求年休假工资。
2010年5月的工资被告已支付,无需重复支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正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庆 涵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蕾
书 记 员 鲍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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